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7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巨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巨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巨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84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巨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37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