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飞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飞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执异9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飞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216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飞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3)鲁1311执1350号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临沂飞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 罗庄法院(2021)鲁1311民初8754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异议人参与诉讼的权利。该判决书剥夺了异议人的答辩权,在异议人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有关法官私自判决赔偿义务。 2023年2月9日,罗庄法院执行局调解部门的人员通知异议人履行义务,经异议人前来落实,才得知被**起诉并已出判决书。 第一、异议人一年之内在罗庄法院有留存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为:150××××****、199××××****。2021年2月26日,异议人因与他人合同纠纷一案,作为原告诉至罗庄法院,案号为(2021)鲁1311民初1597号,该案件中有异议人按要求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联系电话为150××******,另在起诉状首页所留联系电话为19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起诉异议人的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距异议人作为原告起诉至罗庄法院的时间仅10个月,异议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有明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有关人员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异议人送达相关材料。 第二、异议人在钉钉企典、企查查等平台均留有联系方式,分别为132××××****、155××××****、0539-8599686,原告**、有关办案人员可轻松获取,却故意未作为。 第三、原告**明知异议人实际地址及联系方式。其主张自2013年到异议人工作,作为异议人员工,明知异议人不在注册地,实际在罗庄区,其个人也实际在异议人罗庄厂工作,认识异议人工作人员,却未向法院提供异议人联系方式,不能排除**与有关人员恶意勾结,剥夺异议人诉讼权利。 第四、罗庄法院执行局人民调解员有异议人联系方式。强制执行立案前,罗庄法院调解员打通异议人150××××****,联系到异议人,在调解员同志都有异议人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为何没有按规定向异议人送达。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 本院查明,**与飞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2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21)鲁1311民初8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临沂飞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告临沂飞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24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2000元,共计102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飞翔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鲁1311执1350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请求实质是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不服,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异议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故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临沂飞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蹇令峰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