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利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7104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男,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张旭堂,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张景和,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原告:张作臣,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孙忠国,男,197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瓦房店利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谢屯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0580699599
法定代表人:姜旭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二段一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77303866
法定代表人:纪清雨,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旭堂、张景和、张作臣与被告孙忠国、瓦房店利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供电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旭堂、张景和、张作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