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6民初70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彤,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安徽中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傅乐稳,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颍上县谢桥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谢桥社区。
负责人:***,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安徽中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颍上县谢桥镇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1550元退给**,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长赵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汤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