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1154号
原告***,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姜慧,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良昌,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隗茂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杜霄慧
人民陪审员 李成军
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