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0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谢来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所地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隗茂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5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催交,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焦玉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