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财保257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爱民,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三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谢来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镇阜东村72号。
法定代表人:隗茂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债权417075元,并提供相应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山东天拓建设有限公司处的债权417075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60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兆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洁
书 记 员 丁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