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学林,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河南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59号院3号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秦东方,总经理。
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6民初2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河南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也没有签订合同,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推定存在合同关系,并据此确定管辖权,明显违法。本案应当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或工程施工地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原审原告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支付欠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郑州市××街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