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执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世街道釜江大道中段424号。
负责人邹明德,代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恒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世街道釜江大道中段4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032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恒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归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86100.82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32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兰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