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2896号
申请人:河南八月八霓虹灯亮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金山路135号1号楼6层0606号。
法定代表人:苏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丝,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大梁庄。
法定代表人:王庆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八月八霓虹灯亮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19652.5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319652.5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八月八霓虹灯亮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的319652.53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2118元,由申请人河南八月八霓虹灯亮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