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7民初2896号之一
原告:河南八月八霓虹灯亮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金山路135号1号楼6层0606号。
法定代表人:苏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丝,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大梁庄。
法定代表人:王庆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八月八霓虹灯亮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河南八月八霓虹灯亮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八月八霓虹灯亮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7元,保全费2118元,合计5165元,由原告河南八月八霓虹灯亮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