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4451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东路龙居山庄天龙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249722。
法定代表人:孙环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来安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政务新区来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2003214186T。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余一文,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水利局、余一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计216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