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终383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龙居山庄天龙居2幢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4249722。
法定代表人:孙环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上诉人安徽海鸿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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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席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