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与山东四化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4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槐立保字第110-1号
申请人*吉祥,男,1961年1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申请人山东四化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吉祥与被申请人***、山东四化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吉祥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四化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现金18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四化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
申请人*吉祥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左琦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