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295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安徽省庐江县室。
被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赵大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46789W。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