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4民初423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XX,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赵大郢村,实际经营地合肥市金寨路与紫云路交叉口文一名门南郡2号写字楼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46789W。
法定代表人:方盼盼,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XX、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
*治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0日,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与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庐江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将庐江县人民政府会议中心改造工程交由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为了完成施工需要,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的瓦工劳务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四被告进行结算,四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325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审理的卢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9)皖0124刑初114号]案件存在关联性,因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起诉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