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31731号
原告: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新洲路深圳国际商会大厦(B座)1103、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096357。
法定代表人彭学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耀辉,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欣彤,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投资大厦西附楼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L0487551XR。
法定代表人黑广喜,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232号主楼5层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333534000E。
法定代表人:韩九雨。
被告:李发彬,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张书敏,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丁跃文,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叶凤稳,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赵大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46789W。
法定代表人:方盼盼,总经理。
第三人:俞竣,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发彬、张书敏、丁跃文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融乐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申请追加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原告诉称,2017年1月,被告蚌埠市长安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市政公司)和被告***(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联合体参加涉案投标项目,并委托原告为该投标提供投保保函。长安市政公司和***公司中标后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亦未按规定缴纳履行保证金,致使原告根据保函支付投标保证金。2018年5月,原告从另案[案号:(2017)皖0123民初4477号]得知,被告李发彬、张书敏、丁跃文及叶凤稳系借用长安市政公司和***公司的资质参与涉案投标项目,系涉案投标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同时,李发彬等人与第三人俞竣约定,由俞竣转交履约保证金。在涉案投标项目废标后,第三人俞竣未足额返还履行保证金给李发彬等人。现原告已承担了担保责任,依法对长安市政公司和***公司享有追偿权,且李发彬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人俞竣对其在涉案投标项目中占有的财产也应用于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诸被告向其偿还投标保证金的本息。
被告安徽国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因担保而产生的追偿纠纷,本案所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故本案应由被告长安市政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且被告长安市政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彦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