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旗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与旗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1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温瓯民初字第268号
原告:**国。
委托代理人:***、**。
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国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与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国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国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