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舰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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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1331号



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青,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建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2元,减半收取计3066元,由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现瑶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麻艳倩

代书记员郑洛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