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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3253号
原告:温州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腾南路鸿汇家园1#楼306室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A09HXH。
法定代表人:陈延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20幢4层活动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5067345A。
法定代表人:张建芸,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温州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温州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丛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刘金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