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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1437号
原告:温州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腾南路汇鸿家园1#楼306室西首。
法定代表人:陈延利。
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20幢4层活动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芸。
原告温州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温州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海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飞余
二○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雷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