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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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74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耿辉、鲍明珠,系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20幢4层活动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芸。
原告***与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洁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成伟
书记员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