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舰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状元珍旗预制场、旗舰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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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106号
原告:温州市龙湾状元珍旗预制场,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瓯海大道南侧与上京路交叉处。
经营者:王群慧,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20幢4层活动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效诚,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钟东东,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温州市龙湾状元珍旗预制场与被告旗舰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钟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以客观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湾状元珍旗预制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状元珍旗预制场负担。
审判员胡洁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成伟
书记员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