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2133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1007390620580,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
北黑庄村南2号楼3单元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大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
54×××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
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