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20号
申请人: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北黑庄村南2号楼3单元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620580。
法定代表人:徐大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3080.5元(开户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账号:00×××12)。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3080.5元(开户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账号:00×××12)。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