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4648号
原告: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北黑庄村南2号楼3单元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大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晨晨,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8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祥,总经理。
原告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精诚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欢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
书 记 员 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