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1221执375号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高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民终492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广东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高广东劳务费60247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33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6元,高广东负担1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1333元,高广东负担334元;

三、执行费834元;

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简晓云联系电话:0558-64××××3

本院地址:临泉县人民法院邮编:236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