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5530-2号
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晓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31666B,住所地合肥,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林,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了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被告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5元,由原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