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5530-1号
被保全人: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31666B,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林,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胜,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晓东,该公司员工。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皖1221民初553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保全人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张林个人所有的坐落于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西组团1-909,建筑面积为126.91㎡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合蜀字第**)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并向本院提供其他等值财产作为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林坐落于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西组团1-909的房产(房房地产权证合蜀字第**)查封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