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4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31666B。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68503。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伟,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许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叶茂林

审判员  邵静怡

审判员  黄发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秋霄

书记员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