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03民初2290号
原告:安徽省肥东县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30716783。
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玉,张新华,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威特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2666号中环城4幢3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258193Q。
法定代表人:廖纯明,董事长。
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90596Q。
法定代表人:赵隽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肥东县志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威特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豫1403民初229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