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82民初905号
原告:**,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河南省鑫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原金海大道)100号院3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