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43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奥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大学中路(原金海大道)100号院3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3195248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新中,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新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和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李新中价值277500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