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斯骏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济南斯骏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5民初1032号
原告:***,男,住齐河县。
被告:济南斯骏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董事长。
地址:济南市。
被告:***,男,住齐河县。
被告:***,男,住齐河县。
被告:***,男,住齐河县。
原告***诉被告济南斯骏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因人身损害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9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份济南斯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山东大学齐鲁软件学院的墙体加固工程,2017牛9月10日被告雇用我在该工地对加固墙体粉刷时因脚手架歪倒将我从高处摔到地面,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后经全国企业信息查询该公司,***、***、***、郑伟系济南斯骏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将四被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斯骏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天桥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户籍所在地为齐河县刘桥乡凌庄村,事故发生后原告回户籍地住院治疗,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为齐河县,故齐河法院对本案的管辖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斯骏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济南斯骏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