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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297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6041878G。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陈山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87460822Q。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港兴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颜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初2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368506元及利息、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3107的宁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及共有人徐卫卫名下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长寿南路126弄202号2003室的房地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的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6181的宁波银行帐户已冻结。截至2022年4月29日,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尚应履行执行款136850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传国、***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4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并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盛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25执29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