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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25执38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陈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604187G(1/1)。
法定代表人:黄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丽,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25民初9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句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1202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0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于2020年08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112027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580.41元。2021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0)浙0225执387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志勇
审判员蒋晓瑜
审判员叶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