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5民初2250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佳加鑫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2MA2CHAEF3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鄞县大道下应段**(鄞中物资市场)。
经营者:***,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泛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91573205D)。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20-21)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佳加鑫建材商行与被告宁波泛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佳加鑫建材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鄞州下应佳加鑫建材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邹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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