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3759号
原告
**缔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3PWE0R)。住所地**市鄞州区横溪镇鄞南商业广场43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泛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91573205D)。住所地**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55号(20-21)。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缔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