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6民初316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983003860,地址: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松,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9028921D,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678506363J,地址:,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小六道沟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都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安装公司),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京北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宁热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17734.00元及损失4568.7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瑞公司中标丰宁热力公司的工程安装项目,中瑞公司中标后将该安装项目分包给被告江都安装分公司,被告***系江都安装分公司员工。2018年8月10日,原告与***双方签订《协议》一份,双方共同协商将丰宁热力公司所发包的安装项目以点工形式来施工。原告依约完成全部劳务。2019年2月12日,被告**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其欠原告工人工资355734.00元。2019年4月30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支付工人工资所支付期限及还款方式。2019年5月,被告**顺仅向原告支付38000.00元,尚欠317734.00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从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协议书和由被告***所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的内容上看,并不能直接证明***系该权利的享有者而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且被告对协议欠条及承诺书存有异议,认为存在虚假诉讼之嫌疑。同时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与被告江都安装分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被告***出具的欠条内容所指向的权利主体就是原告***,亦未证明***自己有义务向直接从事安装工程的工人支付工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书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