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246号
原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2号501-510室。
法定代表人:董海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泽琴,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安县环洁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北环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韩军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龙,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崔可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大旺,邯郸市邯山区邯大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与被告成安县环洁公司(以下简称环洁公司)、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智达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中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32万元、保证金利息26737元、投标文案费用20万元、标书制作费用2000元、交通差旅费5000元;2.判令被告环洁公司赔偿原告可得经济利益损失120万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537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环洁公司以1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环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环洁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建智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建智达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怀柔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成安县环洁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北环路东段路南。建智达公司明确表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仅为建智达公司的注册地,未在此处实际办公,建智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并提举了办公室照片等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环洁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北环路东段路南,且另一被告建智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亦不在北京市怀柔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由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成安县环洁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耿晓飞
法官助理 聂丽娟
书 记 员 李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