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被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2号楼50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59028921D。
法定代表人:董海威,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计7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窦金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冰
书 记 员 李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