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与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7679号
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住所地张庄路XXXX号。
经营者:田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慎广,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方风,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会计。
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XXX。
法定代表人:李张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XXXX。
法定代表人:翟仁肖,经理。
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与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30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原告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宫淑英
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