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利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634号
申请人:山东利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锦绣兰庭小区沿街公建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DQ1MK2W。
法定代表人:张兴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岱明,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霞,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东街1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163283500L。
法定代表人:李张喜,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东街10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722915922。
法定代表人:张敬涛,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利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利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七贤支行,账号:1511××××316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账号:9370××××6812;被申请人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济南润丰农村合作社王官庄分理处,账号:9010××××0039)。申请人山东利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50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承诺在担保数额范围内无条件赔偿因申请人山东利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利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南七贤支行,账号:1511××××316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支行,账号:9370××××6812;被申请人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济南润丰农村合作社王官庄分理处,账号:9010××××0039)。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利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殷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