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625号
申请人: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路477号。
经营者:***,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泉城花园8号楼4**1102号,身份证号码:370911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岱明,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东街10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东街10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七贤支行账号为151112010********银行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账号为901010110144205000039银行存款。上述查封、冻结措施在8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2993701041320210002149)为申请人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的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七贤支行账号为151112010********银行存款;
二、冻结济南正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分理处账号为901010110144205000039银行存款。
上述查封、冻结措施在8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4520元,已由申请人济南槐荫建诚架管租赁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