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3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诉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案件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出具出具撤销案件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83执447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圣洁
审判员*会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