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3财保743号
申请人: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73741749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齐红亮,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302MA72EH0A6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齐红亮以其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金奔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齐红亮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