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

4297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4297号
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镇区大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天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
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58元,由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