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760号
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镇镇区大道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37417492T。
法定代表人:王天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定于2022年2月21日14点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郑州市耐都窑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耀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