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与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81民初651号
原告:山东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南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晶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