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鲜派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3397号
原告:郑州***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中牟汽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380296。
法定代表人:冯仁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鲜派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兰花国际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MA0KBYEA98。
法定代表人:吴志新。
原告郑州***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公司)与被告山西鲜派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鲜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杰、李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鲜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山西鲜派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共计人民币6773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48.67元(以677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22日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西鲜派公司向原告***链公司采购冷柜,双方分别于2020年12月9日、2020年12月19日签订了销售合同。原告已按照上述合同完成交付义务,山西鲜派公司一直拖欠货款。2021年2月2日山西鲜派公司向原告出具《说明》确认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677300元,并承诺于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上述货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山西鲜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9日原告***链公司与被告山西鲜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X-2020120901WYM),约定原告***链公司向被告山西鲜派公司销售凯雪风幕柜、凯雪三门饮料柜、***冻岛柜等,共计499900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被告预付40%即20万元,发货前付60%即299900元;如被告山西鲜派公司逾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按照逾期货款总金额的1%计算,超过合同付款期15天被告仍不付款,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除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被告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2020年12月19日原告***链公司与被告山西鲜派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X-2020121801WYM),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凯雪风幕柜、***冻岛柜、甜品柜等,货款共计人民币577400元,付款方式、逾期付款责任均与2020年12月9日所签合同相同。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原告***链公司向被告山西鲜派公司供货立式风幕柜62台、立式冷藏玻璃门柜(双门)4台、立式冷藏玻璃门柜(三门)16台、左右推拉组合柜39台、蛋糕柜20台。被告山西鲜派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向原告***链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单,确认收到上述货物。2021年2月2日被告山西鲜派公司向原告出具《说明》,确认总价款为1077300元,扣除已支付的货款400000元,剩余677300元货款未支付,承诺于2021年3月10日前足额支付所欠货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链公司与被告山西鲜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原告***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山西鲜派公司供货,被告山西鲜派公司确认收货并确认欠付原告***链公司货款677300元。故原告***链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山西鲜派公司支付下余货款6773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如被告山西鲜派公司逾期付款需支付违约金,并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约定,故原告***链公司诉请判令被告山西鲜派公司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鲜派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州***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6773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77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8元,减半收取5294元,由被告山西鲜派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长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范晓阳
书记员张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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